财权
智财权与产业发展
交易法 第 2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公平交易法 第 3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 給者或需求者。 公平交易法 第 20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 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
第一章智财权总论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客體 物品發明、方法發明、新型、新式樣。 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品服務商標。 科學、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之創作。 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具有競爭優勢之各種資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