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儿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十六条本制度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 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 以上)至产后 7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市、区、医 院 三级评审制度。 各 产科医院应 成立 院内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 评审专家组 ,市区两级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 两级 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 评审 分别由市、区 妇幼保健机构牵头 组织实施。 二、 工作 职责 (一)专家职责 各级评审小组 负责 同 级孕产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