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
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并在合同签定时无法预料的,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际或国内交通中断、政府机构行为、罢工或劳资争议、设施发生火灾或其他损失、供应商或其他人违约、计算机故障、电话系统或其他公用设施中断、设备故障、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及类似事件。 该等事件仅在为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下才构成不可抗力,而非当然构成不可抗力。
│ │ │ │ │ │ │ ├──┼──────┼───┼────┼─ ───┼────┼──┼──┤ │ 淬火 │ 综条 │ 支 │100 万 │ │110000 │50 万 │50 万 │ ├──┼──────┼───┼────┼────┼────┼──┼──┤ │ │ │ │ │ │ │ │ │ ├──┼──────┴───┴────┴────┴────┴──┴──┤ │ 合计 │
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 验证明。 第十八条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
擅自终止 合同 的 , 须 偿付 乙 方 合同总价的 30%作为 违约金 ,已支付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甲方擅自变更定作 物的数量、质量或设计图纸的,应当赔偿乙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5. 3 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乙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5. 4超过交付期限两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或因甲方图纸和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乙方 有权 终止合同 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