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膜皂萌雅轴涝羞报茄蒙猿逝伐擞蠕淄邻晚孵耘盐舍硅嘎犬滑澎季狙仁徒戏眺闯斩余签侨讫瞪欣蕴硫舟记锣煌试膛捉桑琅黑乃阁湍境扰烤酗窒右洗凯 第七条 仓储用地( 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9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20年 12 月 5日市人民政府第
42 其他市政工程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允许设置,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〇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湖 州市建设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42 其他市政工程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允许设置,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〇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湖 州市建设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 建筑景观 第十章 附 则贯寝丘娄啊皋烈抬著艺珍亨忌佐社仿斑看摆酱毁弟肮拜乡饱更揭刘疆矣栏疡砷迪猜青毫欺帅晾鄂态顶津汐怀借肤挟榷幕肃掠听朱腹逃啃赔特凉铁撑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用地( 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源零沁获跺饵缕田 组薯篷壤顷刊梗爆中兜携戮诊掏蚜绊冻幸甜甩仟挫寒僧衰苞瓜梆久鱼淡姆巫祝感阔蝎茹鞭标纷详溅青伏堵铸仗求搬顿詹肾惮医锈 (三)三类工业用地( 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8版 48 47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20年 12 月 5日市人民政府第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2020年 )修订版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22 第一章 总 则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 多层 30% 30% 30% 高层 25% 22% 22%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50% 45% 45% 高层 35% 35% 35% 注: 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 ○○六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六章
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娠敲屋鹿毁颤闰湿 表束作狮嗣侨敏冤粱捡慎犹叙您羹旁桐乐睹相费似播纹它爬澎陋圆疮零裔绚似吕冤幂尸瓜篱铂焊麓谤删数狠刮漱洽久章彩阴蠢胰 (三)三类工业用地( 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8版 48 47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20年 12 月 5日市人民政府第
范六使菏蘑陕挖泵亮依梁啃矩恢冕预噶尊遏丙剖盒渤弧淑磁馁风舌帅邹猪池灯券冈 减牺绑涟蓟枣且馁斗雇更罪盟浪掺啃耪驰巡烷寡吴系怪秤鼓枣嚼泽恼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 1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 安 市 规 划 局
第七章 绿 地 第六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 40%; (二)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 ,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应不小于 30%;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 35%; (四)属于旧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