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
收益后 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甲方拟向 目标公司 之股东或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 代持股权 时, 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叐让的权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丌得 : ( 1)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 股权 ; ( 2) 丌得对其所持有的 代持股权 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仸何形式的担保; 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
实践经验不足,对要不要规制和如何规制都拿不准,这样在较为谨慎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就没有规定。 架,属于传 统的公司立法模式,这不但是由当时的经济现状(形成复杂关联关系的集团企业不多)所决定的,也与我国当时立法者的水平和立法机关所掌握的资源状况有关。 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相互持股现象是不被考虑的。 和某些专家提倡相互持股,将它视为一种加强企业之间联合和协作关系的手段,以克服我国经济中存在的 “小而全
吉林 长春 2 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征询并接受甲方指示。 第五 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 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受托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 条 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 条 在代持期间
是否会因持股而引发新的利益冲突。 实际上,在 成功企业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很广的范畴,员工持股计划既包括普惠制的股票购买计划( ESOP),也包括面向高层经营者的股票认股权( ESSP),及受限股、奖励股和随意股等。 不同的 员工持股形式针对不同的对象予以不同的激励。 实证调查表明:员工持股计划的价值与持股员工的比例和员工持股所占的比例是成正比的。 这一调查结果有助于 我们
后果。 9 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 “三会分立 ”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 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 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 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
份。 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 (五 )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 乙方 万元注册资金于 年 月 日到位。 (二 ) 乙方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包括对外融资合作,对外宣传策划等市场推广工作,上市前协调准备工作等。 (三 ) 乙方。 第五条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 公司 工作。 甲方到 公司 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一 )组织胚胎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便能够适应甲方经营生产的需要:
若公司决定进行送配股、增资 的,乙方应当将此情况通过甲方指定的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 相关 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 获得的 分红中扣除 ,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在代持期间,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 不得变动 标的股权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赠与、放弃或 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若 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 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
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 打入 甲方指定的账户。 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 明示 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 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第 3 页 共 5 页 4. 在代持 股 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 标的股权
、本协议 目的为达成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即: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他人申请入股时,须经甲乙双方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工出资持股程序 (一)持股会拟定员工出资持股方案或增资扩股方案; (二)员工向持股会提出出资持股申请; (三)持股会审查员工出资持股条件 ; (四)持股会根据员工出资持股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五)集团公司工会对个人持股额度审核; (六)公告员工出资持股额度; (七)员工向持股会缴付购股资金; (八)集团公司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负责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