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宪法与大法官释宪之(编辑修改稿)
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 ,乃屬當然。 參照司法院第 450號解釋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由有 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 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釋 示在案。 大學於上開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相當 程度之自主組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