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故应认定吴某、胡某共同创作 了“葫芦娃”角色造型。 争议焦点二:“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法院认为,第一,从当时的时代背景看,涉案影片创作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指标任务上报年度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安排人员落实,创作成果归属于单位,这是行业惯例;第二,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