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办
太原电监办安全性评价手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 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