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规范(doc4)-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 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 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 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
电信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编辑修改稿)
惯例,经营者听到我们的观点之后,立即反击说不对,在过、在日本也实行的是小费制,在什么行业 ,在色情行业实行的是小费制,我说在中国地下的色情行业实行的也 是小费制。 第三,国际惯例如果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也要引进吗。 中国的餐饮业,最近四川首先提出,第一我有权收开瓶费,第二我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为什么呢。 为了消费者的安全,为了责任可以分清。 那么把这样子的话写在行规里,要求全行业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