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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编辑修改稿)
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 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 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10
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编辑修改稿)
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36 小时的培训。 第三节 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