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编辑修改稿)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都采取绝对离婚自由主义,规定:“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双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新中国成立后,于 1950 年颁布的《婚姻法》没有对离婚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在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将离婚的理由归结为“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1980 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