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牧、杂律。 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详见前述《晋律》相关内容) “重罪十条”入律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 反逆 (造反 ) 1( 隋唐)谋反 2 大逆 (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 2(隋唐)谋大逆 3 叛 (叛变 ) 3(隋唐)谋叛 4 降 (投降 ) 5 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 )
严禁 : ① 越诉 ② 卑幼告尊长 ③ 诬告 复传 : 再审 读鞫 :宣读判决 乞鞫 : 上诉 《春秋》决狱 据《春秋》 “论心定罪 ”: 符合忠孝,可减免。 秋冬行刑 录囚 对在押犯复核,以便平反冤案 登闻鼓 直诉 : 西晋、北魏 2 死刑复奏 : 三国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刑讯制度 化 : 测囚之法 断绝饮食 ( 南朝 ) 测定之法 鞭笞后 罚站 ( 南陈 ) 重伽、大杖(北魏)
点: ① 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② 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③ 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④ 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中的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五功(念、拜、斋、朝、课)、圣战、食戒 伊斯兰债法的特点: ① 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 ② 应严格履行契约 ③ 禁止利息。 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① 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 ②
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 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 1)战后西德恢复了 魏玛 共和国时期的法制; ( 2)并根据 1949 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 ( 3)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二、宪法 (一 )、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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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第二等级的是 ( )。 ( )。 A.《人身保护法》 B.《王位继承法》 C.《权利法案》 D.《大宪章》 ,被誉为“法律之光”的学者是 ( )。 ,最早的一部教令集是 ( )。 A.《格拉蒂安教令集》 B.《卜尼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教会法大全》 10.《古兰经》宣布,凡供养得起和能公平对待诸妻的人,可娶 ( )个妻子。 ( )。 A.《权利法案》 B
布的命 令称为 “扎撒 ”。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 太宗窝阔台曾重颁。 它的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原始性。 《至元新格》: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分为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编。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 英宗时,命儒臣以 “前书 ”为基础,编成新的法规集成
特定物,非特定物; 有主物,无主物; 原物,孳息等。 ( 3)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主要有五种: A—— 所有权; B—— 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C—— 地上权; D—— 永佃权; E—— 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注意: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继承 (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
1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1《大清新刑律》的特点有:( ) A、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 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 C、确立新的刑法制度及西方刑法原则 D、抛弃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 1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的表现是:( A、观审制度 B、治外法权 C、领事裁判权 D、会审公廊 三
继承 ”的原则 ,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有夫权婚姻 ”和 “无夫权婚姻 ”两种 答案: B 解析: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长官法是古罗马的高级官吏或者长官(执政官、大法官、监察官、市政官和总督等)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的谕令。 这些谕令积累而形成的法规,总称长官法或荣誉法。 一般而言,大法官的谕令构成罗马私法的重要渊源。 故选项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