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doc9)-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
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 、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