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无效 ‟。 ”新《婚姻法》对此做了吸收和完善。 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同时死亡的,则个人财产转化为各自的遗产而 适用继承法。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陷 ( 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 新《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实践中可能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3. 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问题。 2020 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 根据 婚姻 法第 17 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
起仇恨或者社会的不安。 如果建立起完全约定化的夫妻财产制度,则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对财产的事先约定进行处理,不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更快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防止延长诉讼和累讼的出现。 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13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
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 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后审结 5 的 案 件 应 该不 再 适 用 与 本 法 有 冲 突 的上 述 关 于 婚 前 财 产 转 化 的司 法 解释。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担,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四、人身规定: 分居期间相互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分居期间双方仍应恪守忠诚;双方互不履行相互扶养之义务。 五、分居期间,子/女由 方抚养,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日前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除生活费以外的不可预计费用由双方凭据分担。 分居期间, 方每月探望子/女一次,时间为24小时,定为每月 ,由 方到 方居住地接送。 六、分
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 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 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
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 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
称部分共同制 )和分别财产制。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 毕业论文 5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 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个人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2020 年《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成了另一方对其居高临下的照顾、施舍。 其实,婚姻家庭中所谓弱者大都是因对家庭、对对方付出了更多的心血而影响了其职业竞争力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财产权利方面她 (他 )们也理应有权 要求对方补偿。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 40条规定了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同时还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承担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而我国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时,却没有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通则性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 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个立法缺陷、不足之处。 (二) 法定财产制不完善 新《婚姻法》可看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实行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双轨制。 而由第 17条和第 18 条又可知,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是主流,处主导地位)与个人特有财产制。 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