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
网路拍卖与公然污辱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既遭被告以前揭詐 欺行為,而受有13000 元之損害,業經認定如前。 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請求利息過高 • 惟原告起訴請求自 98年 9 月 1 日起按年 息 20% 加計循環利息之請求部分。 經查:本件原告並未舉證 證明其有於上述時間先限期催告被告應返還系爭背包價金, 亦未陳明利息起算日定為 98年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