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全体股东约定 )。 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中心 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 中心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 中心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中心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的继受人,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继受人行使股东权利。 继承人、继受人应对原股东未缴足的出资额承担缴付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 五 章 董事会、监事及经理
做出决议; (7)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 一 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使下列职权: (1) 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 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 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规定)。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
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 6月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ral Committee and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important instructions on the revised low political criterion and Regulations , highlighting the ruling party characteristics, serious discipline, the
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
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一条
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