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
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编辑修改稿)
各项制度处于虚置状态。 其实际后果便只是企业的外部形式作了一些调整,而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并没有实质性改进。 立法者所希望的通过实行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无法实现。 股东受大股东经营管理权和控股权的双重挤压,股东的天然权利难以保障。 我国开展的中小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上是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产权改革,其初衷是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