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
•最低保费:最低保费为 5000元 并以 1000元为单位递增。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80日内(含 180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无息返还所缴保费; 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180日内(含 180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以下两者之和 :
投保示例 艾国华, 30岁, 购买 10份华运年年, 年交费 10,000元 10年期 生存返还: 每年 10% * 15合计15000元(单利) 年度复利分红 经过年限 现金 价值 累积 红利 累积生存 收益 退保收益 中 1 5138 158 1000 6296 3 19254 929 3091 23274 5 36160 2358 5309 43827 7 55061 4510
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 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元之和; ( 3) 若被 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 当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0
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万 交费期限 :10年 14 企业 企业企业企业15 99岁累积红利(中档) + 案例分析 生存返还金 + 祝寿金 30万 累计保费 案例中红利均以中档演示,实际红利以公司发布为准 16 保单 年度末 期交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生存 给付 累计生存 金给付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累积红利 (中档) 1 31920 31920 —— —— 300000 13891 382 2 3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