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
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出事当次的车(船)票; 2.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 ;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 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 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 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 30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 5天。 四、被保险人义务
2. 门窗未锁 而遭盗窃; 3.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 的 盗窃行为; (二)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遭受盗抢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 3个月 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时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光景点、娱乐场所门票; ; ; ; ;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娱乐场所门票; ; ; ;
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 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疾病、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 第四条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该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须 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 1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 条 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上 2% 年资 增加比例 3 年(不含)以下 0% 3 年(含)至 5年(不含) 0. 5% 5 年(含)至 10年(不含) 1% 10 年(含)及以上 % 年资 增加比例 5 年(不含)以下 0% 5 年(含)至 10 年(不含) 1. 0% 10年(含)至 15 年(不含) 1. 5% 15 年(含)及以上 2% 投保人初次投保本险种时,按代理人的实际签约年限确定年资。 二、绩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