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
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 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2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准,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财政部核准: (一)国有股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二)国有股 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三、省级财政(国资)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 所持国有股被冻结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和交通工具等,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执行股权拍卖。 四、拍卖人受托拍卖国有股,应当于拍卖日前 10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公告。
股本融资额的 10%如何减持。 国有股存量发行时,如果股份公司国有股数量不足于融资额的 10%,国有股存量发行先以可出售的国有股为限;股份公司国有股已被质押担保 ,司法冻结,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股票发行时严格控制,如果股份公司符合上市或增发股票条件而且国有股质押担保、司法冻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因质押担保、司法冻结使可减持国有股不足融资额 10%的,国有股存量发行以可出售的国有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