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
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各合伙人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 退伙需提前 1个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 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① 对外开展业务
目经营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经营项目安排,人员安排等,幵 负责 原材料,设备采购;及每天营业收款,幵每 天营业结束后 向丙方汇总 , 现金一同交付丙方。 乙方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每天需做一份手帐, 记录每天的实付与实收 总帐。 其他三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丙方负责每天实付账款,实收账款的手工做账,及现金的保管与安全。 另外再做一份电脑账单。 每月向甲乙丙丁四方汇报营业情况。 幵负责人员工资的发放
计人民币 14 万元,不含机器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四条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以账本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五条 入伙 入伙: ① 需承认本合同; ②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如发生法律纠纷
情况由合伙人共同制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雇佣和解雇人员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单方决定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合伙人双方 2 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每月从公司支取工资,工资额度根据企 业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决定; (二)财务管理:财务集中管理,严格按国家正规财务制度由合伙人双方共同管理;凡需动用现金的,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的管理
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 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 2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第 六 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 事务执行 (一 )甲方负责经营管理 ; (二 )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 出售合作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 支付合作债务 ; 第 七 条 合作 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的权利: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成或不能完成; 被依 法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某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财产在清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宾馆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宾馆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过招标或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 何一方不得参加合 3 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 “包干价 ”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按照甲百分之六十,乙按照百分之四十比例分配。 饭店债务按照各自分配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