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
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布制度
他应 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一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 信用数据征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征集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报县
企业黑名单制度
主要指标低于企业明示 3 个含量以内,该产品全项不合格指标 2 项以内的; (三) 企业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农民投诉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企业拒绝接受行政执法人员 或检验人员 依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的。 第四章 “ 黑名单 ” 曝光 条件 第七条 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局负责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公布曝光 ,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