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兴新 资金互助社成立时的股本金总数为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 第十六条 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农村资金互助社 股金总额的 10%,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的,应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 、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入股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 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