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
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 ,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妥善处理废水、 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 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2.教育方法: (1)制定 “入厂安全教育提 纲 ”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一新入厂的职工。 (2)设立 “劳动保护教育室 ”;举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3)结合讲课,可采用电影、电视、幻灯,放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教片。 (4)有重点地观看生产现场。 3.时间安排:不少于48小时。 (1)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 8小时 (2)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规定 8小时
低于 50℃ 时 ,或在 50℃ 时,其蒸气压力大于 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温度在 ℃ 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 275kPa,或在 ℃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 715kPa 的压缩气体;或在 ℃ 时,雷德蒸气压 (reid vapour pressure )大于 274kPa 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本类货物分为三项: 第 1 项易燃气体 (flammable gases) 第 2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公 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 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
保健措施, 减轻了危害程度的,应该继续发给保健食品。 四、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发布以前,保健食品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 “关于从事 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中的保健食品临时 标准供应: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线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2斤,食油半斤、 糖1斤;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1斤、食油半斤、糖1斤,其中属于常
疗工作。 6.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 “三不放过 ”(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 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 7.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 使用工作。 8.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七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6.2.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表1 建筑陶瓷作业场所粉尘监 测表 ──────┬────────┬────┬───────┬──────── │ │最高容许 │ │ 编 号 │作 业 场 所 │浓 度 │测 尘 位 置 │ 备 注 │ │mg/m[3] │ │ ────┬─┼────────┼────┼───────┼────────
凝水,仍无效时应停釜。 第二十七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不准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 权拒绝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正式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本规程。 (二)参加蒸压釜 安装的验收及试车工作。 (三)对蒸压釜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进行校验。 (四)根据定期检验周期,组织编制年检计划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怀孕 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且工作许可,领导批准,可 请产前假。 第十三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