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1)检查公司财务, 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 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会根据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报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必要时,市国资委可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 关对企业进行审计。 (六)监事会主席根据事前监督的需要,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监事会 对企业进行 年终 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60 0以下增长幅度 0 公司营业收入总额 15% 比上年度超过 5%以上(含 5%) 100 比上年度超过 4%5%(含 4%) 90 比上年度超过 3%4%(含 3%) 80 比上年度超过 2%3%(含 2%) 70 比上年度超过 0%2%(含 0%) 60 0以下增长幅度 0 工作计划完成率 30% 完成在 100%(含 100%)以上 100 完成在 95%(含 95%) 100% 90
候选人,并亲自将《候选人提名表 》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收到股东交来的《候选人提名表》后应签收; (四)工作小组对提名表进行统计,并对被提名者按其获得提名的股份数多少从多到少进行排序; (五)工作小组对获得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六)按 1: 2 的比例取符合监事资格要求的所有监事被提名者排序最靠前者为监事候选人; (七)工作小组征求候选人意愿,如出现候选人不愿作为候选人的情况,则按排序增补。
出通知 调研通知 监事反馈修改意见和参加调研意向 完善实 施方案 通知有 关方面 正式通知参与调研活动 联系配 合事项 汇报材料 正式开展调研 调研报告初稿 修改报告初稿 公司分管领导审阅 定报告初稿 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修改意见 调研报告定稿 归档 督办、落实 正副董事长、总裁等领导参阅 监督 检查 参阅并落实建议意见 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领导 监事 内部配合单位 1 2 x监事会管理业务
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 自己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一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尚未解除的市场禁入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
上年度超过 5%以上(含 5%) 100 比上年度超过 4%5%(含 4%) 90 比上年度超过 3%4%(含 3%) 80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 页 共 3 页 比上年度超过 2%3%(含 2%) 70 比上年度超过 0%2%(含 0%) 60 0以下增长幅度 0 工作计划完成率 30% 完成在 100%(含 100%)以上 100 完成在 95%(含 95%) 100%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