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第十四讲简易程序(编辑修改稿)
序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编辑修改稿)
独任审判,不用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8 页 成合意庭。 其二,公诉人及辩护人出庭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应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法院。 其三,庭审过程的简化。 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庭审中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