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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 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为燃料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确因消防安全问题需使用油类为能源的,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第十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 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 报 告 ( 表 )。 对 主 要 对 生 态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提
第二十七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排污方式。 第二十八条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报作出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 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复。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予以批复;对污染严重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限制其施工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试 生产或试运行。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滩、山林、城市绿地、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保护,防止植被破环、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取土。
它产生油烟的操作 )高峰期进行。 6. 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 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 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 基 =C 测 X Q 测 /nq 基 式中: C 基
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 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八 )明确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要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被限期治理污染源的主要义务: (一 )制定治理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报监督处备案; (二 )筹措治理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 )接受本局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按月向监督处报告治理进度; (四 )向监督处提交治理设施竣工和调试报告,申请竣工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