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
第13任总统副总统及第8届立法委员选举主任管理员讲习(编辑修改稿)
18條 : 選舉人投票時,應 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 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第 14條 :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1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