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
之一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 WT0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未能加以细 化 企业破产法第 8条第 2款第 4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该规定是不合理的。
工程近期建设存在矛盾 目前,铁路仍然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三级管理和三级财务核算的体制,各种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 投资项目经常是由下级单位向上一级单位申报,上级单位安排计划进行实施。 由于资金投入缺口大,某些项目不得不采取分摊投资的方式来解决。 这种方式在投资计划上通常叫投入包干建成方式。 而这种方式又往往被包干建设实施方利用来做“钓鱼工程”。 如果项目不能完成,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来分析
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 也就是说,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的义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不得推卸,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之为法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 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 这些人担任监护人
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 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
及其缺陷 (一) 反家庭暴力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世界有英、美、澳等约 40 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其预防机制、干预机制和处罚措施等都比较完善,预防家庭暴力 往往是从男女结婚之日就开始的 [2]。 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防治的法 4 律、法规仅零散地见诸于《婚姻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文件中,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
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①(2)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我国婚姻管理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合法成立的婚姻给予承认和保护,对缺乏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处理才能保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可给想进行违法婚姻的人一种严厉的警告,给因违法婚姻受到伤害的人一种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种种影响
该 10 类下还有分项。 可见,尽管从其规定本旨看,并非所有动产均得抵押,但台湾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已属十分的广泛,几乎包括所有重要的动产。 关于动产抵押的公示,立法例上对其设计的基本方法,均为 仿照不动产物权而设立的登记,而关于登记的效力,采行的多为登记对抗主义。 如日本的《农业动产信用法》第 13条规定:‚农业用动产之抵押权之得丧及变更,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汽车抵押法》第
文) 10 在关键步骤完成后,还要出示一张由负责人员签名的保证书,用以说明已经历过 步骤程序合法、资料属实。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香港的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在每周五出版的《宪报》上公布。 资格预审:香港政府工程对参加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承建商实行资格认可制 度,合格的承包商分为A组、B组、C组,各级别可承建的工程量不同,不同组 别的企业可参加不同规模工程的投标
职、给予行政处分、开除、损害赔偿 等。 二、 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缺失”,行政问责制度要想具备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就要建立与行政问责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主要局有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但规定的标准过于笼统。 还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出入,我国还没有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统一的法律法规
承担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而我国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时,却没有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通则性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 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个立法缺陷、不足之处。 (二) 法定财产制不完善 新《婚姻法》可看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实行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双轨制。 而由第 17条和第 18 条又可知,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是主流,处主导地位)与个人特有财产制。 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