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
5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几 年备 查 (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七年 5 医务人员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应 (A ) A、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B、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关的规定给予处罚 C、由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D、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给予罚款等处罚E、以生产、贩卖毒品罪论处 5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
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 专用处方 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临床各科要将该编号专用处方退回 药剂科 ,由 药剂科 作报废处理并通告全院。 五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
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三、 处方管理
费别: □公费 □自费 □医保 □其他 医疗证 /医保卡号: 处方编号: 姓名: 性别:□ 男 □ 女 年龄: 岁 门诊 /住院病历号: 科别(病区 /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 具 日 期: 年 月 日 住址 /电话: 身份证 明 编 号 : 代办人姓名 : 身份证 明编 号 : Rp 医 师: 药 品 金 额: 审核药师: 调配药师 /士: 核对、发药药师: 取 药 人: 发出药品批号: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双人双锁)并加锁,门、窗有防盗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专用处方: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
责监督投料记录审核和归档备查。 ,须对所监督投料的特殊药品的投料量和生产批量进行汇总,保证投入、产出与规定相符。 、投料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药品研制及生产管理规程 ( 一 ) 麻醉药品原料(如阿片、吗啡、蒂巴因等)的领取、退库不保管。 ,必须 计划量填写领料单(领料单上必须有中心负责人和领料人的签字);原料药车间在接到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计划 量填写领
the trading units appoint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edicine and medicine department in each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No other unit
理 • 卫生部 负责全国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 主 管 部 门 教学、科研单位 : 用麻醉、精神药品开展教学、实验活动,需 省药监部门批准 执业医师 培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 师 考核 药品 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为癌痛和其他危重患者开具麻药和一类精神药品 名单及变更情况 定期 报送市卫生 主管部门及药监 部门 人 员 资 质 40 机 构 资 质
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三、 处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