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 第 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