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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ok1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 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