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
中煤五建潘家窑项目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 元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