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放物料或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经补偿或者安置后应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完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