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
收款收据管理办法[1]
收款时,根据收款金额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接收现金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对所领取的收据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 不得代开、外借。 收款收据的回收 收据领用过程按“交旧换新”的原则办理手续。 收据领用人员对已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在开具后 15 日内交回,未开具的收据应在领用后 45 日内交回资金结算部。 收据领用人员离职时必须上交剩余的全部收据,并由收据专管人员在离职申请书上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