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班
08律政法条班民诉-史飚讲义(编辑修改稿)
制度比较记忆 ,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回避的对 象: 诉讼:审判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仲裁中:仲裁员 2.回避的法定事由: 诉讼:(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概括为: 与人有关系, 与事有关系,其他关系 仲裁:根据 《仲裁法》第 34 条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