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 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2 页 第二十二条
务; (四)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五)接受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用房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15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之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确定。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设备的保养、保安
E 请勿在上述公共区域施工或未获得管理处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接驳公共电力,所有工程必须于业主所购房室内进行。 F 各单公共走廊已进行装饰,切勿在公共地方搅拌水泥或遗溢油漆颜料,因其干涸后很难剥除,会严重影响楼面观瞻。 G 每日工作完毕,请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器开头关方可离开。 H 在施工期间, 管理处工程人员将会例行巡视,并进入各业主房内察看有关工程是否符合批准或原先认可的图纸。 完工时 A
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
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3 页 共 104 页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
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 会议决定。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公约的授权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只能委托同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可自主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的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竣工验收,符合《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要求,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30 日后。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
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 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所有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