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
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反对 在火灾
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10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5万以上至 10 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 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 1 人或者直
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客户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四)保密责任追究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给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在工作上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七、问责方式 (一)具体形式: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免职、赔偿及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关系
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 乡 党委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
职、给予行政处分、开除、损害赔偿 等。 二、 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缺失”,行政问责制度要想具备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就要建立与行政问责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主要局有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但规定的标准过于笼统。 还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出入,我国还没有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统一的法律法规
在 的 20 万元以上的,为特大。 第八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 )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 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以罚金或赔偿损失、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辞退及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述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二 ) 各事故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 造成轻微事故的 , 可取消相关 责任人 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公开作出书面检讨、处予罚金 (或损失 赔偿 )
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信访救助资金,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后,信访事项再次反弹的; (十)对各级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成功,并领取过 以案定补 资金但上访人因同一问题再次上访的; (十一)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的乡镇、部门; (十二)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 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的问责,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 通报批评
经济 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 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三) 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 ,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 ,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