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区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 300毫米: (三)临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间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 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