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等级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0. 2 分,小于 1 倍(含)不得分 ≥ ( 10 亿≤实有净资产< 10 亿) 每少 10 个百分点扣 0. 4 分,小于 1 倍(含)不得分 ≥ 2倍( 20亿≤实有净资产) 每少 10 个百分点扣 0. 6 分,小于 1 倍(含)不得分 担保比率 期末未清担保余额247。 所有者权益100% 5 ≤ 50% 每大一个百分点扣 ,大于100%(含)不得分 经营能力( 12 分)
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doc17)-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中 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11 页 第十九条 对 D 类单位实行以下 D 类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并由财政部门落实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监管,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 每年必须参加由 财政 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