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doc12)-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最大 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