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师的,由责任 组 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 局长 同意后聘请。 第 九 条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责任 组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 局领导 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责任 组 认为其合理,报 局 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师的,由责任 组 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 局长 同意后聘请。 第 九 条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责任 组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 局领导 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责任 组 认为其合理,报 局 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