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
高危筛选,凡属高危妊娠者,按高危妊娠分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复查项目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情况,有无特殊情况出现,并给予相应检查与治疗。 2)测量体重、血压、宫高、腹围,心脏听诊,腹部四步触诊了解胎位、胎先露,听胎心, 估计胎 儿大小,判断是否与孕周相符,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查下肢有无水水肿。 孕 16 周开始测宫高与腹围, 20 周开始描绘妊娠图。 3)常规实验室检查:血
十六条本制度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 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 以上)至产后 7
市、区、医 院 三级评审制度。 各 产科医院应 成立 院内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 评审专家组 ,市区两级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 两级 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 评审 分别由市、区 妇幼保健机构牵头 组织实施。 二、 工作 职责 (一)专家职责 各级评审小组 负责 同 级孕产妇
计划生育手术,宫 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 (如车祸、中毒等 )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
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 按照三个环 节、四个方面
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 4)进行拍摄。 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 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 ICD10 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 (二)报告管理
时有效。 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 新生儿窒息复苏、产儿科合作制度 凡高危孕产妇或估计在分娩当中可能对新生儿有危害的,在分娩时均应提前通知儿科医生到场,并做好对新生儿窒息复苏的一切准备。 妇产科医生或助产士要密切配合儿科医生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 儿科医生在新生儿出生和出院时要进行体格检查。 对母婴同室的新生儿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每天至少查房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产妇动态; • 乡镇妇幼专干与村级进行高危孕产妇信息沟通,指导、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 • 交通不便的地方,村级应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负责护送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救治。 乡级 • 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负责管理本乡(镇)高危孕产妇,开展辖区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做好信息上报与反馈、指导; •
D 编号: **** D 免费项目:健康体检、生长发育评估健康咨询指导 、 免费 项目:健康体检、生长发育评估健康咨询指导、 口腔指导和保健 口腔指导和保健 家长签名: 金额:壹拾伍元整 检查医师签名: 家长签名: 检查单位: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家庭住址: 检查医师签名: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县 6 月儿童体检结算单(机构存根) **县 6 月儿童体检结算单(报账用) 编号:
绝高危产 妇因得不到及时诊治而死亡的情况发生。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妇幼、产科人员应熟悉高危孕产妇转诊的条件,发现高危孕妇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附件 4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 ) (二)组织开展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助产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对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出生证明管理不规范等违法现象严加查处、责令整改;对产科建设不力的加以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