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doc12)-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
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 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认可;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