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五、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六、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七、 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 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八、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
套取银行信用行 为,银行一经发现,按违反结算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9)不准将盖好印鉴的支票存放于他人处让其代为签发,以防形成空头支票或经济诈骗。 二 、 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 1)支票要按顺序编号连续签发,不得跳号; ( 2)日期中的年份要写完整,不得简写,如 1999 年 不得写成 99 年; ( 3)收款人必须写全称,不得写简称,防止户名不符,形成退票; (
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 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五条 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 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 系统保持一致。
补时间 (最 迟 不超 过 合同完成日期 ), 经办 人 员须负责 未 开发 票、收据的催收工作; 七、 如采用支票付款 时 , 经办 人 员须 正确 填写 受款 单 位全 称 (可 参 考 发 票上的 单 位章),否 则发 生支付 错误 由 经办 人 员负责 ; 八、 如采用除支票外的其他 银 行 转帐 支付方式, 经办 人 员须 提供和 填写 正确的受款 单 位全 称 、 开户 行及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