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doc14)-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鉴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