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读或提示:本条是关于购房人因开发商私自将商品房设定抵押或一房 多卖的行为而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可以从开发商获得何种赔偿的规定。 本条解释的最大意义在于,确立了对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 即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专题学习:最高院司法解释
造假事实这么清楚的虚假陈述案 ,在应用司法解释保护投资者利益时还存在一定局限。 ( 一 ) 前置程序制约。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一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 二尚未有刑事案件的判决 , 现在还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等到刑事审判有了结果 , 受害投资者再找证据并提起诉讼 , 肯定会增加许多困难。 随着时过境迁 , 有的造假上市公司可能已经丧失了赔偿支付能力。 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启动的拖延 , 其 “
[最高院民二庭王闯讲座]-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程序确实是有问题的,但是现在这种过于注重程序,而忘记了应当追求什么的时候,反而还不如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了。 如前几年我审理过的一个案子,是关于锅炉的 购销合同纠纷。 争议的焦点是诉讼时效。 案情是这样的,北京的一家企业和内蒙古的一家企业买卖锅炉。 锅炉不是普通的商品,以前是属于计划商品,后来国家给予指导。 双方合同中约定,当国家对锅炉指导价格制定出来的时候,按照国家指导价来结算价款。